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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5-14 14:33:12 浏览次数:1750 打印 关闭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烟政发〔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就业促进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促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责任,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就业
   (一)加快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把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进一步拓宽境内外就业渠道。
   (二)加大目标责任考核促进就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列为政府政绩重要指标,逐级分解考核。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的工作调度和考核监督。今后5年,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3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以内。
   (三)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全力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四)强化失业调控减少新增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制、规模裁员等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失业人员。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积极引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五)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就业。各县市区要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履行职能,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援助就业长效机制,发挥政策效应促进就业
   (六)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要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2008年实现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
   (七)援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属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招用其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属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同时按公益性岗位每年每人1000元、非公益性岗位每年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认定后,按当地规定缴费中的养老、医疗两项保险的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2009年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县市区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衔接。
    (八)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顺利实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下拨就业资金补助与各县市区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创业带动就业
   (九)大力开展就业培训。鼓励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统筹做好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促进创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各级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工作模式,面向社会征集并推介创业项目。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经营场所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 
   (十一)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政策执行。
    就业困难群体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群体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视情况给予1000-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城乡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吸纳除就业困难群体以外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十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主创业、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额度,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和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支持。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的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财政部门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具体办法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四、加强就业动态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进一步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要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加强证件管理。 
   (十四)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整合现有资源,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鼓励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五)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就业服务能力,为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稿件来源: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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