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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9-21 15:42:46 浏览次数:2791 打印 关闭

关于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劳社[2006]66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鲁劳社[2006]4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建立健全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格局的形成,经研究确定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做法,对农民工实施技能培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方针,紧密结合单位用人需求,综合运用培训与就业的扶持政策,依托社会各类培训资源,组织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移就业培训,逐步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从2006年到2008年,对农民工和有转移就业意向农村富余劳动力实施3年10万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培训3万人以上。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培训对象范围

  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人员范围为两类人员。一类为已被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本地及外地的农民工;另一类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意向的本地及外地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三、培训、考核及组织形式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农民工技能培训年度计划下达到市直及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并通报市财政部门。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农民工培训招生资源的分布信息向培训机构公布,便于其招生和确定专业工种。

(二)培训机构认定与审核备案

  1、培训机构的认定。农民工技能培训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认定。凡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相应的教学场所、实习设备和师资队伍的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等培训机构,均可根据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参与竞标。市、县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会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认定工作小组,对竞标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经评审认定的中标机构,可以按要求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2、审核备案。经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要在培训开班前10日内,将参训人员名单、培训的专业工种、教学大纲、培训费用支出预算方案等材料报送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由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汇总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市直培训机构直接提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经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

(三)培训等级的确定

  属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不满6年的,可以参加初级工技能培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6年的,可以参加中级工技能培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参加高级工技能培训;属从事单一工序作业的农民工或有转移意向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参加专项培训;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专业(工种)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上一级的技能培训。

(四)培训形式和内容

  坚持确保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服务于生产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可采取脱产培训、业余培训以及脱产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要按照理论与实践(应知、应会)两大类别,依据职业(工种)标准和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内容,课程与课时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属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培训机构应结合用人单位的生产实际,合理调整课程与课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五)考核鉴定

  农民工技能培训属纳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岗位工种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其进行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和培训经费。

  1、补贴标准。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根据不同工种的具体标准予以核拨。平均按照初级工每人400元以内(含鉴定费,下同),中级工每人600元以内,高级工每人800元以内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专项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具体情况测算确定。各级鉴定机构对农民工技能培训的鉴定,只收取鉴定成本费。

  2、培训经费。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实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的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下达全市培训计划,市级培训人员的补贴,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县市区培训人员的补贴,按照《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06]4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办法和程序

  1、补贴办法。农民工技能培训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法,建立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工作机制。对农民工提升培训合格率90%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90%以上,《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的培训机构或单位,拨付全额培训费。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签合同就业人数拨付;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合格率90%以上、《劳动合同》签订率70%以上的培训机构或单位,拨付全额培训费。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签合同就业人数拨付。

  2、补贴程序。市级补贴的申报程序是,经确定中标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填写《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表样附后)并附有关证件及材料(具体材料另做规定),按隶属关系向劳动就业办公室申请培训经费补贴;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查后上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按隶属关系拨付给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同级劳动就业办公室。市及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与培训机构结算培训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实行领导负责制,将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并根据本地需培训农民工的实际以及培训能力,合理安排各项培训任务。

  (二)形成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格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积极性。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积极引导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有效解决农民工缺乏职业技能、就业不稳定、单位用人不规范及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格局的加快形成。

  (三)建立检查验收制度。要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基础管理制度,健全受训学员培训台帐;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培训单位、培训班次进行检查核实,了解掌握培训和就业的真实情况。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和单位,要取消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追回培训费用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等,多做好农民工技能业培训宣传工作,引导广大进城务工者积极参加培训。各行业、企业要充分发挥培训主体的作用,为农村劳动者的培训在各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调动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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