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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8-22 11:25:44 浏览次数:2285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3]1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

    现将《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创业培训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六日

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

    为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提高我省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文)和劳动保障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劳社部发[2002]13号文),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知识辅导,并辅之以有效的政策扶持,鼓励和帮助更多下岗失业人员树立信心,增强能力,奋发创业。通过培养和造就创业带头人,开发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提供政策扶持,提高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逐步实现自主创业。具体目标是:力争用3年时间,使有创业意愿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得到相应的创业指导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创业带头人。力争创业成功率达到40%以上,每个成功创业者平均提供就业岗位达到3个以上。

    三、范围和对象

    (一)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的界定按鲁发[2002]24号文规定执行,下同);

    (二)有创业培训愿望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型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的经营管理者;

    (三)有创业愿望的其他社会劳动者。

    四、组织与实施

    (一)建立劳动和社会伊障、计委、经贸委、财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创业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计委、经贸委、财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组成创业培训咨询委员会,负责创业培训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及有关协调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鼓励、支持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的骨干示范作用,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工作。对申请举办创业培训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资质评审认定,具体申报程序参照再就业培训基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作用,对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服务型企业的经营者及其他社会劳动者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具备培训条件人员的数量、技能状况、创业意愿等情况,及时组织报名登记。

    (五)报名学员要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筛选,确定学员。

     五、培训时间和内容

    (一)创业培训应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共性教学与个性辅导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创业培训、辅导时间一般为1年,具体培训过程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1、共性辅导阶段。对学员进行开业基本理论与实务的教育。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工商知识、税务知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创业案例分析等实用知识。培训时间一般掌握在1―2个月。

    2、个性辅导阶段。教师根据学员创办企业的类型、规模和创业者自身优势等情况,指导学员进行市场调查,制定一个适合自已实际,具有个性特点,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创业计划书。该辅导应因人而异,培训时间一般掌握在2―3个月。

    3、后续辅导阶段。指导学员开业,将创业计划变为开业行动。指导人员针对学员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辅导,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确保新创企业的健康发展。辅导时间一般掌握在6―7个月。

    (二)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技能型创业培训和管理型创业培训。

    1、技能型创业培训。对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劳动者,开展与创业内容相适应的创业知识、经济基础理论、法律法规和创业专业技能培训。

    2、管理型创业培训。对从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型企业、社区就业实体的经营者,本着“实用、实效、实务”的原则,开展以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三)创业培训基础理论课教师应从职业培训机构现有教师中选聘,或聘请当地中等职业学校以上院校的教师担任;政策咨询应聘请工商、法律、税务、金融、劳动保障等部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担任;创业计划制定由咨询委员会的专业人员指导。教学计划由各培训机构拟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定。

    (四)开展师资培训。应定期举办创业师资人员培训班,聘请专家传授知识,交流经验,讨论座谈,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教学水平。

    六、培训经费

    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免费创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多不超过1500元,每人最多享受一次,不得与其他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规定按鲁财社[2002]16号文件执行。社会其他人员参加的创业培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政策扶持

    (一)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结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失业保险部门可将其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收回《失业证》。

    (二)参加创业培训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符合小额贷款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金融部门优先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经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按济银发[2003]94号文件规定给予贴息。

    (三)培训学员结业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吸纳安置“4050”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按鲁发[2002]24号文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实施按鲁财社[2002]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下岗失业人员经过创业培训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学员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实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培训学员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实施按鲁财社[2002]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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