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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有补贴 房租有补助——创业者红包雨来啦!

发布日期:2017-06-07 浏览次数:2014 打印 关闭

      日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出台了《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2000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为助力创业者抢抓政策机遇,芝罘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联合芝罘区创业者协会,筛选了一批优质创业项目,有创业意向的学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与创业项目对接合作,实现创业项目落地转化。芝罘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可为创业学员提供创业政策解读、创业指导、工商登记指导等服务,助力项目创业成功。

创业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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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烟台市都有哪些创业政策?

 1. 一次性创业补贴。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 个月(离岗创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人员,给予2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 个月的个体工商户,给予5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4 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所创业并且未享受场所租赁费用减免的,正常经营一年后,按照其实际支付的场所租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 万元,补贴期限为1 年。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规定执行。

    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失业人员,于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可继续享受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如何申请补贴?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单位可向注册地的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人个人账户。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经营明细台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人个人账户等材料。

2.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小微企业需提供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3.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校毕业生需提供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或毕业证书、户口簿、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经营场地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经营明细台账、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人个人账户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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