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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年审 逾期作废
日期:2010-3-12 19:04:43   浏览字体:[ ]   浏览次数:166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2010年《失业证》年审事宜确定:年审时间为3月21日至4月30日(遇假节日除外)。逾期未年审的,《失业证》将作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今后不再对其作为失业人员统计和管理,不能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还未领完失业金的失业职工不年审的,将停发失业金。

  年审范围:凡2009年11月30日前领取的《失业证》都需进行此次年审。

  年审方法:市属和芝罘区的失业人员,本人需持《失业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失业证》年审;

  家住县市区,单位属于市属的失业人员,要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一楼办事大厅的失业登记窗口进行年审;

  县市区失业人员,到当地劳动就业办公室进行年审。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一户两代人失业的,本人需持《失业证》、《身份证》、《户口薄》(另一方的《失业证》)参加年审。

(刘明强 胶东在线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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