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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有补贴 补贴发放范围有四类
日期:2010-2-21 18:30:50   浏览字体:[ ]   浏览次数:171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为鼓励自主创业,《芝罘区创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创业者自正常经营满一年后,可到营业场所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创业补贴发放的范围有四类,即一次性创业补贴、场所租赁补贴、社保和岗位补贴以及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是指,凡芝罘区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2008年8月份以后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均可享受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场所租赁补贴”是指,在领失业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2009年3月份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者可享受补贴。

  “社保和岗位补贴”依据创办企业的不同时间,发放上有所区别。2008年8月份以后,芝罘区属就业困难群体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2009年3月份以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009年12月份以后,芝罘区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创业者本人1年期50%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安置失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给予创业者本人1年期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申请办法

  欲申请创业补贴的创业者,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0天内,到创业场所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创业补贴登记表》。创业者自正常经营满一年后,持失业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租房合同(租赁私人房屋,须提供出租人的房产证或产权证明)、税务登记证、缴税单据、业务往来帐目(财务帐册)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营业场所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经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企业正常经营起始时间,以企业税务登记时间为准,税务登记满一年的企业方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转载:刘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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